離婚原告沒提財產被告可以提出來嗎?
一、離婚原告沒提財產被告可以提出來嗎?
1、如果同意離婚,可以提財產分割。如果不同意離婚,則涉及不到財產分割問題。
2、《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4、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二、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複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幹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併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公司法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確係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於事,最後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只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裏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於股權轉讓的侷限性,這種侷限性註定對於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離婚的時候雙方不能進行協商好那麼是可以直接走法律程序的,但一般原告在起訴的時候都會有訴訟的請求,如果未涉及到財產的分割那麼被告也是有權利提出來的,但也必須要符合條件,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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