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贈予的財產怎麼分配
有離婚協議的,遵協議中的約定分割。但要是沒有離婚協議或協議不成的,怎就按照法條執行分割。
如果是贈與的話那也是一樣的,如果在贈與時沒有加説明或是贈與合同上只説給夫妻的,那麼就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加有説明的那麼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
而實際上,贈與是跟繼承有所的不同的,不同在於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在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同時生效的,而繼承則是在被繼承人死後才生效的,還有就是被贈與人跟繼承人的範圍也不一樣。因此得到的份額是不一樣的。贈與時得到的份額是一個人的話,那就直接是個人財產了,那麼離婚是不會分割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房屋產權是否轉移的問題
一般夫妻約定贈與子女的財產多數是房屋。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屬於不動產,故其權利轉讓應依法登記,即辦理過户手續。沒有去辦理過户手續,房屋產權沒有發生實際轉移。
此外,由於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為保證贈與人的利益,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就是贈與的任意撤銷權。我國《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還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所以如果是遇到嚴重影響生活是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不過,要提醒的是,離婚協議贈與子女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非歸於一人所有。因此,在撤銷贈與後,有權向法院主張的是該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
在一般情況下,結婚之後夫妻接受父母贈與的財產,這都是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認定。那麼,之後夫妻離婚的時候,對於這部分財產就需要作出分割,通常情況下夫妻協商分割處理,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分割處理,通常是在夫妻之間均等的分割。但要是隻贈與給其中一方,則應當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能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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