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5類財產不再平分都有什麼?
一、離婚時5類財產不再平分都有什麼?
1、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
在新的民法典頒佈之前,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超過8年的,如房屋、大型機械或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等,以及貴重的生活資料一起經歷過4年,就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然而民法典實施後,個人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個人。
2、外界資金給與個人的賠款以及補償等
這個主要説的事,法定給與私人的補償,例如退伍軍人的退伍費、企事業職員的重大事故醫療費陪護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的保險賠償等,都屬個人財產,離婚時配偶不可以參與平分。
3、個人日常生活物品
這個很好理解,當然,一般也不會有人分,例如男人的貴重手錶剃鬚刀、女人的衣服包包化粧品,都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對方平分。
4、個人一方經繼承所得的財產
就算是婚姻存續期內,婚姻中的一方經過繼承所得的財產,在其父母沒有明確遺囑特別説明財產是給與夫妻雙方的前提下,一律將被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不平分。
5、一方經過贈與所得或者其他法定情況所得的財產
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房屋贈與給子女的,就算此時子女是已婚,該房子一旦登記到他名下,該房屋也屬於他自己,離婚時另一半不與平分。
二、離婚財產分割要掌握哪些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3、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包括財產分割的辦法,這是很重要的組成內容。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而婚前個人財產,父母一方贈與,或者夫妻一方繼承所得等,則不能平分,還是歸財產所有者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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