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婚財產怎麼處理?
香港居民的人權意識和自由意識非常明顯,同時,法律意識也極為濃厚,和大陸居民的日常生活一樣,香港居民依然會存在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問題,依然會存在共同財產分割的糾紛,那麼,在香港更嚴謹的法理環境之下,香港離婚財產怎麼處理呢?
一、確定夫妻雙方名下財產的淨值
確定雙方名下的財產以及婚姻關係期間積累的資產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繼承、受贈等情況獲得的財產。對於存在爭議的財產或者債務,法庭會根據各自提供的證據做出分割決定。法院開始審理時,雙方需要提供詳細的財務訊息給法庭。
二、確定雙方以及子女在離婚後對財務的需求
1、法庭在確認雙方離婚後的財務需求時,會做出相應寬鬆的考慮;
2、在確認好一方的財務需求時,會以維持離婚後生活如婚前生活水平為目標。
3、在確認好一方的財務需求時,需要另一方的經濟負擔,如:撫養、教育子女的費用。
如果通過第一步所確定財產淨值不足夠滿足雙方在婚後的財務需求,那麼法庭會根據雙方的財務需求將以上夫妻財產分割給雙方。但如果夫妻財產在滿足雙方財務需求的情況還有剩餘,那就按接下來的第三步走。
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雙方的財務需求可以滿足,並且還有剩餘的話,需要下列原則來分配。
原則上,雙方對兩人名下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為婚姻作出的犧牲、對婚姻家庭的貢獻的財產,這類財產不記入平均分割的行列,並且需要闡述此等偏離考慮因素和理由。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經有資產和單獨接受的遺產、贈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範疇,仍歸自己所有;如果結婚時間較長,並且沒有被單獨區分開,那麼就要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產是一方婚前所有,那麼,該房產仍要被視為婚姻資產進行分割。
3、婚姻維繫時間。如果二人夫妻關係維繫時間很短的話,那麼,夫妻的共同資產就不能適用平均分的原則;相反,夫妻關係維繫較長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則。
綜上所述,關於香港離婚財產怎麼處理的問題,其基本原則和大陸其他地方較為類似,首先是確定夫妻財產中無爭議和有異議的部分,對有異議的進行分割,其次根據雙方的需求和負擔分割共同財產,之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照家庭貢獻、經濟條件和婚姻時長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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