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嗎?
一、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需要公證嗎?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並不會一定需要公證,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並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婚內財產協議的本質屬於合同,只要出於夫妻雙方真實意願、內容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是否進行公證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 財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需要的材料
1、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2)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2、財產分割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3、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區分被分割的財產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對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已有之份額進行分割;對共同共有的財產,由當事人自由進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賣自己佔有的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不宜分割的財產或者分割後有損價值的財產,應當採取折價、適當補償的方式處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應保留其應得之份額;如有共有人死亡,則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遺產受益人蔘與分割;
(5)共有財產上有債務負擔的,應明確各共有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和償還方式;
(6)因合夥終止等原因發生財產分割的,應當提交合夥關係或其他合作關係終止的證明;
(7)分割財產應當考慮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體經營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財產,應當對老弱病殘者給予適當照顧;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對無過錯責任者給予適當照顧;
(8)權利人放棄法定應當分得財產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放棄財產的聲明書;
(9)被分割的財產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和批准手續的,應當明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
財產分割協議書生效的法定條件並不是必須要有公證書,另外,婚內財產協議和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是不一樣的。因為家庭財產分割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平等的處理權的,但是婚內財產協議只有夫妻兩個人才有權利定相關的條款,其他人無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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