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可以提出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嗎?
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有的夫妻選擇和平分手,而有的夫妻則選擇了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離婚離不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在法院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判決之後,夫妻中的一方可能會拒絕執行,那法院判決後可以提出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一、法院判決後可以提出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嗎?
如果法院對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已經作出判決但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可能構成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為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
夫妻離婚後,財產一般會對半分配,法院在判決時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稍作調整,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執行法院的裁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可以通過凍結財產、查封財產等方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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