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財產一方私自處理怎麼辦
2、對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對方的財產處分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3)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1、工資、獎金。
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具體包括基本工資、補貼、獎金、福利、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核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户名從事工商經營;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隻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
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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