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處辦理流程
一、夫妻財產公證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
1.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託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
3.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當事人委託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採用含有委託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託書,並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三)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二)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三)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滿足以上條件後,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後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
夫妻在做財產公正前要進行約定,約定好涉及的財產為雙方所有或者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有;約定共有的,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並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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