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有幾份?
依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後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准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離婚財產分割公證的手續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是辦理離婚手續的主要方式之一,準備離婚的夫妻,可以在當地公證處的見證下籤署這份協議。協議書一式兩份,男女各持有一份。在離婚協議書中,要寫清楚財產及債務處理辦法,如果有孩子,則應該約定好孩子撫養費方面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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