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兩夫妻財產如何支配
一、婚後兩夫妻財產如何支配?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支配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對共有財產均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婚內可以分割財產的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為的實施者必須處於惡意,試圖獨自侵佔共同財產,如果處於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為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這一條款我們要解讀的以下三點:
(1)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範圍
法定扶養人的範圍不能侷限於父母、子女之間,而應當包含民法典規定中所有的撫養義務關係,包括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撫養義務。民法典中的以下條款為法定撫養義務的內容:
①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②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③第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置之子女能對生活為止。”
④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⑤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⑥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2)重大疾病的種類
關於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為兩類:
①為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關醫療費的範圍相關醫療費,主要指的是為治療疾病所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但不包括營養費、陪護等費用。
結婚其實也意味着我們需要逐步學會掌管好一個家庭,因為婚姻生活靠的不只是感情還有智慧,特別是在財產支配的這件事情上也很容易影響到夫妻的感情。具體的支配方法應該由夫妻兩個人自己根據婚姻生活的實際情況進行琢磨,這沒有什麼特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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