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案例的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離婚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在離婚官司當中往往是最難處理的一部分了,主要是現代人的收入也比較多元化,夫妻之間相互的收入狀況也不一定就是相互坦白的,但是這些在法律上來説其實都應該按照共有財產來分配。接下來小編也是給大家整理了一起比較典型的離婚分割財產案例,我們可以通過案例結合自身的狀況有一個大概的瞭解。
離婚分割財產案例的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案例
案例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編《婚姻家庭新型疑難案例判解》
基本案情:甲(男)與乙(女)二人對過網絡認識,於2004年3月見面並確立戀愛關係,2004年4月登記結婚。結婚登記之前,達成書面協議一份,其中第6條約定:如果甲向乙提出離婚,甲要做到承諾的以下事項:
(1)婚前所購房屋應歸乙所有(三居室一套,已交房款56萬元,未付款47萬元),甲在離婚後須負責繼續償還房屋未付的購房貸款;
(2)甲婚前所有電器、傢俱歸乙所有;
(3)甲在離婚後每月應給付乙生活費,支付數額為甲工資的70%;
(4)甲在離婚時應給付乙賠償金2萬元。協議也約定了如果乙提出離婚應承諾的事項。
婚後不久,雙方因性格不合產生矛盾,2004年7月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乙答辯稱同意離婚,但要求按雙方協議第6條約定處理財產問題。一審法院支持了乙的要求。甲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協議對於婚前財產的約定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在甲向乙提出離婚時,甲婚前的傢俱、電器應歸乙所有;甲自願在離婚時補償乙2萬元,應予支付;甲承諾其婚前購買的期房歸乙所有,故房屋在婚前由甲支付了部分房款後,甲因此取得的房屋期待產權,以及未取得的房屋產權期待利益,應歸乙所有;雙方關於由甲負擔房屋未付款的約定違背公平原則,在房屋期待利益轉移給乙後,相應的付款義務亦一併轉移,由乙負責償還未付的購房款,在乙將全部未付購房貸款償還後,甲乙之間辦理房屋產權的過户手續;關於離婚後甲將工資70%給付乙的義務,有違公平原則,應予撤銷。
2、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在該案例當中也主要是有房子的貸款還沒有償還清楚,而且具體到了對於夫妻共同購買的家用電器等這些物品的分割,並且結合實際狀況在財產分配的時候對其中有一方是有所補償的,其實案例當中的財產分配都是結合夫妻當前的這種實際狀況的,所以每起案例的分配都是要具體的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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