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丈夫出軌離婚財產處理規定是怎樣的?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協議離婚,協議未果可以上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生活中經常發現夫妻之間有一方出軌的行為,這種行為破壞了家庭和諧,最後導致家庭矛盾。很多人想知道法律對於丈夫出軌離婚財產處理規定是怎樣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一方出軌離婚財產處理的辦法
《婚姻法》對有過錯一方導致離婚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過1萬元。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是為老公出軌而導致離婚的話,只要有證據法院的判決就會傾向於無過錯的一方,自然財產的分割也會以無過錯一方為基準來分割 。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即便是丈夫出軌,在離婚時夫妻財產也會首先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則,但是無過錯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對其進行賠償。法院會根據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裁決。法律對於丈夫出軌離婚財產處理規定是怎樣的?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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