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有的夫妻可能會因為生活中的一些矛盾而選擇暫時分居,冷靜一下。而在分居期間,雙方也有可能獲得財產,那麼夫妻分居所得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否能認定為共同財產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分居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儘管事實上處於分離狀態,但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這裏“所得”如何理解?在實踐中,財產權利的取得與實際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而有時卻是先後分開的。例如:張某婚前喪父,繼承已開始,但因發生糾紛,他未實際取得遺產。在此期間他與劉某結婚,婚後半年,張某才分得遺產。這裏張某取得的遺產,貌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實際上財產權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應認定為張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範圍。
二、婚前財產會發生轉化嗎?
婚前財產轉化的問題。原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出台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指出: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話,此時如果就分居後的財產做出了約定的,那麼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分居所得財產。否則的話,夫妻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離婚的時候就可以要求就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為避免糾紛的產生,夫妻最好在分居的時候就簽訂好一份協議,就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協商,避免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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