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有哪些
我們經常看到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產生更大的糾紛,於是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在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公證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對共有財產的判斷也有着相關規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和程序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 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滿足以上條件後,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後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
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的程序:
1、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
三、公證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工資、獎金。這裏的工資、獎金,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户,這些均屬於生產、經營、投資的範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51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與此相對應,接受繼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否則放棄的效力就沒有“着力點”了,這已經成為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共識,《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
4、其他:知識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我國對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和程序有着嚴格的規定,在公證前,夫妻雙方需要將財產來源告知公證單位,公證單位來進行判定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雙方對公證單位公證的共同財產是沒有異議的。同時辦理夫妻共有財產公證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在辦理時要提供雙方個人身份證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鹽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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