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是什麼樣走的?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流程是什麼樣走的?
我國婚姻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現在越來越多的未婚夫婦想要訂立婚前財產協議,並去公證,對於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手續具體地介紹如下: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不會被受理。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名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二、相關夫妻財產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事上面所説的,婚前的財產是可以公證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公證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流程來進行辦理,公證之後的婚前財產就會更具有法律的效益,所以,公證財產是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得到公證部門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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