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詐騙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我們國家實行的模式是P2P模式,隨後在網絡上興起了很多的網絡貸款,對於網絡貸款方面的種類也是有很多,有真的也有假的。我們國家是支持P2P模式的,但是假的網絡貸款方面我們國家也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那麼內容是什麼?
在網貸平台上騙貸案成立標準
1、個體網絡借貸(P2P網絡借貸)平台和網絡小額貸款平台
法律意義上的網貸平台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平台”,即“P2P網絡借貸平台”和“網絡小額貸款平台”兩大類。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網絡平台,直接借貸的P2P網貸借貸平台應屬於網貸平台;通過互聯網向客户放貸的小額貸款公司也屬於網絡借貸平台。這兩類貸款平台的性質完全不同。在P2P網貸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貸款的是平台上的個體;網絡小額貸款平台本質上仍是小額貸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業務。因此,當有人騙貸時,面對性質截然不同的網貸平台,會導致不同的罪名認定。
2、其他形式的網貸平台
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眾稱為網貸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銀行類或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開辦的貸款業務平台;第二是典當行等通過互聯網營業的相關放款的類金融業務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義上為個體網絡借貸,但實際上做着“資金池”等非法金融業務的平台。這第三類平台,往往會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這些網貸平台雖然未在法律法規上有明確認定,但是也通常會被人們籠統地稱為網貸平台。在這些網貸平台上,也可能會發生各種形式的貸款詐騙或欺詐行為。
3、因騙貸情節不同,可能會認定為不同犯罪。
可能會認定為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不同罪名。騙取網貸平台貸款,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區分的要點,大體上有兩個:一是被騙的是否是金融機構。是金融機構的話,達到量刑要求,會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和高利轉貸罪;不是金融機構的話,一般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因此,一個網貸平台是否能夠被認定為金融機構,直接決定了定什麼罪這一問題。二是是否有“非法佔有故意”。有的話,構成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沒有,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騙貸時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故意,這是主觀動機。如何判斷這一主觀動機,法律也有相關規定。
4、即使達不到犯罪,也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或受到其他處罰。
也不是所有的騙貸行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騙貸行為達不到犯罪標準的,也可能會受行政處罰。比如,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規的規定。
對於p2p網貸詐騙法律規定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做出的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對於這一方面及時達不到犯罪的行為也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會受到其他的處罰。所以説對於這一方面我們國家的處罰是非常的合理的,我們如果有涉及到網貸那麼就應該對這方面的事情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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