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滯後如何完善?
想必大家都知道,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工業發展不斷的進步,一些工廠生產的過程不按照規定排放污水,導致環境污染非常的嚴重。這樣的情況,一般被認定為是污染事故,如果該事故對第三人造成一定的損害的,該企業是要承擔一定的賠償的。因此,為了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現象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內容。但是我國在這一方面還存在這很多的不足。那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滯後如何完善?
1、健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在國家層面,應儘快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對《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原則規定進行細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現有的相關專項環保法律中增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關條款,增加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規定,明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原則、主體、範圍、標準、舉證責任、請求權時效等,構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監督管理制度,建立高污染風險企業強制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在地方層面,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性法規、規章中細化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規則,增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可操作性。
2、優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財税激勵制度。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補貼制度,給予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保企業以保費補貼,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和重點生態功能區投保企業的保費補貼力度。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税收優惠制度,對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企業,將其保費支出税前列支,對承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給予適當税收減免等。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信貸優惠制度,推動金融機構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3、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配套技術標準。要全面制定行業環境風險評估準則或行業風險等級劃分技術規範,準確測定行業環境風險等級,評價行業實際污染與危害,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的設計與定價提供科學依據。要統一確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參考標準,方便保險公司勘查、定損與責任認定,實現環境污染損害的量化計算和災害損失風險的具體管控。要逐步構建環境污染數據系統,記錄企業在歷史污染事故損失、污染風險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實數據,為風險評估、標的定價、事故定損等提供參考。
4、培育環境污染風險與損失專業評估機構。培育和發展權威、獨立的環境污染風險與損失專業評估機構,與保險公司共享環境污染數據系統,評估環境污染經濟損失和經濟賠償價值,支持、規範環境污染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鑑定工作。嚴格環境污染風險與損失專業評估機構的資質標準,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專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對專業評估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動態管理。通過高等教育和社會培訓等方式大力培養專業的企業環境污染風險與損失評估人員,充實環境污染風險與損失評估機構的人才儲備。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上述所説的責任保險,確實是存在這很多的不足,首先,這一制度比較新鮮,是針對環境污染的問題被提出來的,所以對於一些基層方面,法律的支持力度不夠大,並且,需要一些技術性的東西來檢測是否是污染了環境,所以在這一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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