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1)分散企業風險。
由於環境污染事故影響範圍廣和損失數額巨大的特點,單一的企業很難承受。通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將單個企業的風險轉移給眾多的投保企業,從而使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由社會承擔,分散了單一企業的經營風險,也能夠使企業可以迅速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保險產品和保險公司的職能之一就包括社會管理功能,這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上體現的尤為突出。保險公司可以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費率槓桿機制來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提高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
(3)有利於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經濟補償,有效地保護受害者。
目前我國對於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由於權力機構的複雜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時間得到損失補償,從而甚至激化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增加國家財政的負擔。利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有利於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秩序,減輕政府的負擔,還可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
二、環境污染保險的特徵是什麼?
(1)環境責任保險本質上並非純正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環境責任保險是一種責任保險,理所當然具有傳統責任保險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
(2)環境侵權對象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環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財產上的損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傳統民法從財產權、人身權兩方面對環境進行保護,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3)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定者應承擔的責任,根據具體情節及情況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易於鑑定,它們強調的是違法者對國家承擔的懲罰性個人責任,由自己承擔,不能轉嫁於社會,這與責任社會化性質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是不一致的。
(4)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係推定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是傳統保險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則,環境責任保險合同也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可保險利益原則和賠償責任原則,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權因果關係的認定上,環境責任保險合同遵循因果關係推定原則。
對於環境污染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賠償的,而對於這種責任保險制度的出台,顯然對相關事項的認定產生了積極作用,當事人在涉及到相關行為的工作時,可以按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認定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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