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環境公益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提出訴訟的主體不同
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在是否需要訴前程序方面存在差異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訴前程序,而環境行政訴訟則沒有這個要求。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責任承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19條規定:“原告為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請求被告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規定:“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准許採用替代性修復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
如果環境被污染、生態平衡被破壞等的情形,導致國家以及社會公眾的環境利益已經受到侵害,或者是有受到侵害的可能,那麼具有提出環境公益訴訟資格的檢察院等,可以按照流程,向法院提交行政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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