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法處罰是怎樣的
大氣污染防治法處罰是怎樣的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1、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2、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3、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4、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5、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採用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 禁止的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
其中,開採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2、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3、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4、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以上內容主要講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處罰的內容。對於污染大氣行為的處罰,其目的不是為了處罰,是為了給大家一個健康安全的生活工作環境。對一些違法的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要堅決打擊,防治法的出台為大氣污染治理提供一個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果還想了解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的知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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