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效力已終止會產生什麼後果?
一、保險合同效力已終止會產生什麼後果?
保險合同效力已終止會產生的後果是雙方當事人就不受到合同的約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二、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我們國家《民法典》第557條,對於債權債務關係終止的情形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説簽訂保險合同之後,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就會終止,同時會帶來的後果就是不需要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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