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什麼是合同終止,合同終止需符合哪些條件
一、民法典上什麼是合同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於消滅。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後者是合同關係中的內容要素的變化,廣義的合同變更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但無論何者,合同關係依然存在。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則是消滅既存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債務人基於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阻止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因而它以請求權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説,此時的合同關係並未消滅,只不過效力暫時停止而已,這顯然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別。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按照本書的體例分工,本章僅討論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例如,離職的受僱人仍應為廠家或其僱主保守營業祕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後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二、合同終止需符合哪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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