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傳真件有效嗎,傳真件作為證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可能當事人會採用數據電文的方式簽訂合同的,合同傳真屬於數據電文的表現形式之一,那麼當事人也會產生“合同傳真件有效嗎”這樣的疑惑,那麼,合同傳真件的方式是否有效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您簡單講一講這方面的問題。
一、合同的傳真件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數據電文是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在訴訟中,提交傳真件作為證據應當要注意幾點:
1、提交傳真件原件——即直接從傳真機中輸出的版本;
2、提交傳真號碼兩個終端有電數據交換的記錄;
3、可證實或作證該傳真件存在及傳真內容真實的其他證據,如發貨單、付款憑證等;
4、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三、合同的傳真件相關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 建議商友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 並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 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 同時,雙方應互相快遞簽字蓋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確認不一定都要當面,只要足以證實雙方訂立合同及其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可以多種方式,當面確認較為保險,但不是唯一的.應儘量持有雙方互相確認的合同原始文本,並注意合同當事人主體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險,要慎重而行,並在簽定合同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儘量做到有備無患!
隨着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數據電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應用越來越廣泛,但發生商務糾紛後,如何分析看待其證據效力,部分商友認識上還存在一定誤區,尚需結合具體法律事實來客觀分析,並公正認定其證據效力。
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可否作為有力證據使用,要結合雙方合同是否有約定使用這一形式。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因此,電子郵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尚需分析案件關聯事實,並斟酌具體情況來依法認定.
由此可見,我們可以知道,針對“合同傳真件有效嗎”這個問題,可以做出明確的回答,只要傳真件具有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同時能證明傳真件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這充分體現了合同的自由原則。在使用傳真件的方式簽訂合同的時候同時也應該對使用傳真件的注意事項引起注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濱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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