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違約金必須給嗎?
一、簽了合同違約金必須給嗎?
簽了合同違約金不是必須給,比如説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對違約金的調整做出了詳盡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現筆者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簡要解讀如下: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提請違約金調整方式的規定。這兩種方式無論是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都可以運用。如非違約方作為原告訴至法院,違約方可以作為被告提起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請求減少違約金。如違約方首先提起訴訟,非違約方作為被告可以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要求增加違約金。因此,本條並不是僅僅針對違約方提請減少違約金而規定的方式。
當事人依照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增加違約金限額的規定。合同賠償責任是以填補被違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是指非違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其已經遭受的損失,將來要遭受的損失即預期利益損失不包括在內。這裏講的實際損失與直接損失並非同一概念。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但直接損失有時範圍等於或小於實際損失。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是關於違約金調整具體規則和基本原則的規定。具體規則: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2)兼顧合同履行情況;
(3)當事人的過錯;
(4)合同履行的預期效益。
基本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調整違約金所應遵循的,也是衡量違約金調整是否正確最終最高的判斷標準。如果違約金調整後違背了該兩條原則,其裁判結果都是錯誤的。畢竟具體規則必須要在基本原則的指導下適用。
合同簽訂實際上就是為了對於雙方當事人進行一定的約束,從而使雙方當事人可以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來進行合同履行。但是有些情況之下合同並不能夠如期履行,這個時候就會導致存在違約責任的產生,屬於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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