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未生效的合同能解除嗎
一、還未生效的合同能解除嗎?
還未生效的合同也不能隨便解除。
《民法典》
第465條:【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502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562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幹脆就是無效合同的話,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無效合同,但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的話,在還沒有辦理登記之前自己就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根據合同的約定,對方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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