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重新簽訂合同撤銷合同的方式包括什麼?
第一種是申請撤回仲裁申請,即仲裁委員會會受理仲裁申請事情後,仲裁申請人主動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
(一)申請仲裁後,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裁決書,申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二)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本會作出;組庭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撤銷案件的決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組庭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但可根據實際情況收取部分案件處理費;組庭後,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二種情形是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即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基於仲裁申請人的某種行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請的意思,從而視為撤回仲裁申請的情形。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當然簽訂的協議再去撤銷,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情,其中也會有很多的問題。所以,我們不論是簽訂合同還是簽訂協議,一定要再三思慮,儘量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問題,這樣可以省事不少,如果還有什麼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去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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