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一、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購買人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是,那麼這個合同即是有效的,相反則是無效的。因此,若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小產權房作為一種物權,也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性質,既然有處分的性質,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就可以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和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小產權房的買賣並沒有將其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也沒有改變其居住的性質。
二、《民法典》對於農村小產權的規定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閲、複製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六十六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七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第二百六十九條 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對於小產權的交易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其房屋的具體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小產權房是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所以必須由同一農村集體的人員才可以進行交易處理,具體情況下對於其合同的效力,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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