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抵押有效嗎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我們或多或少會接觸到擔保和抵押。但有些朋友在進行抵押的過程中會產生這樣疑惑:主合同無效抵押有效嗎?為了避免大家在債權交接上不必要的損失,今天我們就請到本站為您答疑解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兩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擔保合同具有從屬性,一般情形下,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在列外情形下:如果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獨立於主合同,即使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依然有效,擔保人無條件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看待?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原則承認擔保合同從屬性的同時,認可當事人約定的意思自治,即擔保合同如果約定獨立擔保,獨立擔保可以有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否定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獨立擔保,僅認可法律的例外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獨立擔保無效。
司法實踐認為,為適應國際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和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目前,我國司法實務掌握的原則是僅確認國際商事交易獨立擔保的效力,其他情況即使擔保合同有約定,也不承認獨立擔保的效力。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考慮到獨立擔保顛覆了經典意義上的擔保權從屬性規則,取消了擔保法對擔保人的一些權利保護,責任具有異常嚴厲性,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
主合同無效抵押有效嗎?由此可見主合同有效是擔保合同(抵押合同)生效的先決條件。但由於在具體實施擔保的過程中,當事人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或不清晰,加上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法律依據上的差異,導致不能賦予獨立的擔保效力。如果想進一步解決有關抵押合同的問題,歡迎垂詢本站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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