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轉讓籤合同就行了嗎
一、版權轉讓籤合同就行了嗎?
版權轉讓理論上籤合同就行了,備案登記不是自願的。
著作權的備案登記遵循自願原則,因此,當事人與受讓人的著作權轉讓合同不是必須登記備案。但備案可以更加明確合同雙方約定的內容,預防著作權糾紛,減少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和降低交易風險,因此,建議當事人進行登記備案。
二、版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1、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內容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因創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與作品相關的人身權利。這種人身權與作者的人格利益緊密相關,具有永久性、不可剝奪性,自然不能轉讓。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轉讓的對象只能是《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相關權利。
2、著作權的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自權利人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即成為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從而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但是,這種權利主體的變更不同於財產法中的權利主體變更。在財產法中,財產所有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不可能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獨立的權利,所有權人轉讓了其財產即喪失了權利主體資格,而受讓人成為財產的所有人。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可能對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當然,如果權利人轉讓作品財產權的全部,受讓人則是全部著作權主體;如果權利人轉讓的是作品部分財產權,受讓人則是部分著作權的主體。
3、著作權的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一般來説,作品應附着一定的載體,載體既是所有權領域的客體物,又包含着著作權領域的作品。但著作權的轉讓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權,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
綜上所述,版權轉讓合同不會因為沒有進行備案登記而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原作者當初在作品創作出來以後,對著作權是進行過備案登記的,簽完轉讓合同以後,最好也到版權登記中心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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