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合同效力2.54W
所謂的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法律規定的承攬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二者所法律關係不同。承攬合同總定作人可隨時要求解除合同,但由此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應當賠償;但買賣合同一旦約定,任一方在法律未規定的情況或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無任意解除權。並且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相應成果的義務,否則因承攬人保管不善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可要求其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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