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一、合同無效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是否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實際而定,如果是違約原因導致無效的,那麼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則不需要追究違約責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五項: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欺詐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贋品説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説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為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為,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之行為;脅迫行為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以惡意串通為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對於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對合同雙方根據實際的協商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的,但如果存在相關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那麼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解除合同的相關責任,具體情況下無法協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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