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條件缺失包括哪些情況?
一、合同生效條件缺失包括哪些情況?
合同生效條件缺失包括在訂立主體方面是不合法的,存在瑕疵,當然了在意思表示方面也是不真實的,內容方面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謂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訂立的各個要件不存在理疵,也不存在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訂立合同的主體是合法主體,沒有虛假主體(如未經過工商登記的組織、被撤銷的組織)情況;訂立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沒有強迫表示的情況;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沒有虛假表示情況(如謊稱有外貿經營權、謊稱自己對某件財產有所有權);合同採取了法定或約定形式;合同中所涉及的經濟交易是合法的,生產流通的財產是國家允許的。如果合同不具備前述所有的條件,則合同存在訂立的瑕疵,可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依法律規定,合同在成立之後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自批准或登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指一些如房產轉讓合同、車輛買賣合同等。
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如合同經過公證、見證、或鑑證後生效等。
二、如何確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係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
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係,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後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在當代社會合同如果要想得到法律的保護的話,那麼首先前提必須是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的,比如説在訂立主體這個方面的話,就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否則就是屬於具有瑕疵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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