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有怎樣的後果,無效合同是否有時效限制
當事人在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效力,避免出現無效的合同。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無效合同有怎樣的後果呢?同時,我們還要知道的是,這些後果一般不能由當事人直接實施,而需要由法院作出相應的判決,那對於因無效合同而去法院訴訟的是否有時效限制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明。
一、無效合同有怎樣的後果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可見,合同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主要如下: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
《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範的懲戒。
二、無效合同是否有時效限制
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審理中,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有關無效情形,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根據該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也同樣具有訴訟時效。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在於維護新的事實狀態,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實狀態的權利的存續期間。而對無效合同確認加以時間限制的目的卻在於維護既存且穩定的事實狀態,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確認無效而被破壞,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實狀態的權利或權力。因此,訴訟時效與合同無效確認時間限制的價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實現後者所要達到的目的。
2、一般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於債權請求權,無效合同的確認請求權不屬債權請求權,而屬於形成權的行使,不能適用訴訟時效。
3、由於訴訟時效期間2年過於短暫,如果無效合同的確認受訴訟時效限制,無效合同2年後就會變為有效,由違法變為合法。這種後果的出現與無效合同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希望對解決您的合同無效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對無效合同已經有了最基本的瞭解,而鑑於上述合同無效會產生的這些不利後果,建議您在簽訂合同時,最好先去諮詢一下有關合同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專業的律師幫您審查一下您的合同,看看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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