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中的惡意抗辯的目的是什麼?
一、無效合同中的惡意抗辯的目的是什麼?
所謂無效合同的惡意抗辯,一般指在訴訟過程中,以所爭執合同存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為抗辯理由,以達到減少損失、謀取訴訟利益之目的。在當前的債權糾紛、信貸糾紛、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比較廣泛地存在着主張合同無效的惡意起訴和惡意抗辯。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哪些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係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採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效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認可,而對於合同的一方進行惡意的抗辯來認定合同無效的話,那麼這種行為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利用不合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那麼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法律是公平的,不會因他人的惡意辯論而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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