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有一方違約?
一、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是否有一方違約?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儘管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沒有明確,但結合民法理論其立法本意應作如下理解:
(一)在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當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二)在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只有約定享有解除權的合同當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權;
(三)在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就是合同雙方均可以成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主體。
(四)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行為,具體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約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權,也就是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違約情形時,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權,不能直接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對合同是否解除進行裁判。
由上述規定可知,作為合同的違約方,是不能夠主張解除合同的。
二、違約金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違約金,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按照協商好的約定或者是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當其中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時候,應該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賠償金額。違約金通常指的是金錢,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在約定中規定金錢之外的財產,則該約定的財產為標的物。
違約金的存在,是為了確保雙方簽訂的合同能夠順利施行下去,它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擔保債務履行的約束功效,同時還對違約者具有一定的懲罰效力,並在懲罰違約者的同時,以補償另一方當事人因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
在實際情況中,如果一方的當事人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且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已經違約,那麼即使是之前雙方協商好的解除合同之後,守護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仍然有權利可以對違約者進行追責。
違約金往下細分,可以具體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指的就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的,適用某些情形下的,當一方當事人違約之後,都需要主動地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法定違約金也分為固定和浮動兩種形式的違約金,有自己具體的計算標準,對合約雙方都帶着一定程度上的強制性。而約定違約金則大為不同,它沒有法定違約金那麼固定,也沒有具體的金額和計算標準,主要是由締結合約的雙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做出較為合理的約定。
這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定違約金有着法律規定的賠償幅度,如果合約雙方中有一方違約,那麼另一方則必須根據其規定幅度進行賠償;而約定違約金沒有規定的賠償幅度,當合約中的某一方出現違約之後,另一方可以根據締結合約之時雙方已經協商好的賠償幅度,對其進行索賠。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的人可能對於一些解除合同的內容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實際上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關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就屬於正常的解除合同,並不是屬於違約情況,所以不需要承擔一些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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