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辭職違約金支付情形有哪些?
一、公立醫院辭職違約金支付情形有哪些?
1、勞動者違反合法的“約定服務期的”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培訓費用,同時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簽了競業限制協議的
如果員工和單位簽了競業限制協議,那麼該職工不得違反,否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職工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該協議只對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有效,其它職工即使簽了也對其沒有約束力的。
二、職工辭職需要提前多久告知單位?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一些職工在公立醫院上班,迫於工作壓力過大或者一些其他因素,向單位提出辭職。有時候,會被單位要求支付一筆違約金。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職工承擔違約金的規定十分嚴格,只有兩種情況。醫院提供培訓,職工還沒有完成就辭職的,應該適當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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