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違約的賠償是多少?
一、經濟合同違約的賠償是多少?
(一)定金罰
1、不完全履行合同適用定金罰則《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其他允許給付定金的各類經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辦理。
2、定金的數額條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從其約定。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具體規定的數額辦理。因此,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定金數額,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允許。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的問題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問題,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但並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違約金的適用問題
對於各類經濟合同在何種場合應當如何償付違約金,國務院發佈的有關經濟合同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作了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時,對於違約金的支付,應當根據有關的經濟合同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中的規定,作出處理:
1、條例或者細則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未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這些規定,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當確認其為無效,並仍按條例的規定辦理。
2、條例或者細則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同時又允許當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內商定具體比例或者數額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內,應承認其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應當確認為無效;低於法定比例幅度的,應當按法定的最低限執行。
3、條例或者細則雖然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但又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對於當事人的此種約定,應當承認其為有效。
4、條例或者細則對違約金不作具體規定,完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種約定,應當承認其為有效。但是,在3、4這兩種情況下,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可不予保護。
(三)關於鄉(鎮)、村舉辦的企業資不抵債如何處理問題
鄉(鎮)、村舉辦的企業由於虧損等原因資不抵債或者倒閉的,其所遺留的合同債務,由誰負責,應當區別對待:該企業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由該企業自行負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經濟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2年,從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符合條件的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在經濟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確定更為廣泛,有定金以及違約金的區分,可以根據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的違約責任。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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