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與承擔違約金能並存適用嗎?
一、合同解除與承擔違約金能並存適用嗎?
解除合同與承擔違約金能夠並存適用。理由是,違約金是合同雙方對違約損失的一種提前確定,儘管合同因一方的違約而宣告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是由一方違約產生的,對此違約行為所產生的損失應當按照雙方提前確定的數額給付。所以,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違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解除合同與違約金支付能夠同時並存。
違約金的法律定性決定了可以並存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作為合同雙方對違約損失的一種數額約定當然可以與解除合同並存適用。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解除如果是屬於一方違約而造成的,那麼違約方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對於合同解除和違約金雙方是有必然的關係,因此,雙方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不然就會因合同的解除而引起重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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