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管理條例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1、合同仍然在履行的可以終止履行;
2、因無效合同交付的財物可以要求返還;
3、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可以要求折價補償;
4、對方存在過錯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無效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
一般來説法律上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毒品、槍支等。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由於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對於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三、如何區分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2、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出版合同無效需要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要折價賠償。認定合同無效後是自始無效的,從合同訂立開始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不可以轉化為有效合同,合同無效具有違法性的特點,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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