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聘用合同如何書寫?
一、公司財務聘用合同如何書寫?
公司財務聘用合同具體應當寫明下列條款,方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其一、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合同期限;
其三、崗位與職務內容;
其四、工資發放;
其五、崗位職責;
其六、獎懲制度;
其七、試用期;
其八、勞動報酬;
其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其十、違約責任。
二、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徵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三、聘用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合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它是指合同中明確規定其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後即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必要,,聘用單位可與受聘者續訂。
2、完成期限
這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項目、課題或工程等的時間作為聘用合同起始和終止條件,該項工作開始之日即是合同生效之日,該項工作結束之日即是合同終止之日。這種合同實際上是有期限的聘用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完成一定工作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於工作範圍明確、工作量具體的某些事業單位正常運作外的工作任務,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完成工作的複雜程度,技術含量高低以及工作量的大小來確定。
3、特殊照顧
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 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合同、完成期限合同、特殊照顧合同這三種類型。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公司財務聘用合同具體應當寫明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崗位與職務內容、工資發放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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