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一、買賣合同審查意見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審查合同手續和形式
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
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的名稱、簽字或蓋章
2、合同條款審查
一看合同的主體、二看合同的標的、三看合同的數量條款
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的無效問題
3、合同內容審查
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審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
二、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三、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賣財產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或賣方,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或買方。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最經常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紀人、代理人、擔保物權人、人民法院等)。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當然,對某些特殊物為標的物的買賣,法律亦對主體進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組織還要受其經營範圍的限制。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對買賣雙方均有法律效力。買賣合同的主體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即賣方與買方。買賣合同具有獨特的特性,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等。買賣合同審查意見書具體應當審查合同手續和形式、審查合同條款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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