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不影響仲裁條款生效嗎?
一、合同不成立不影響仲裁條款生效嗎
合同不成立,仲裁條款可以生效。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雖然合同尚未生效,但是仲裁條款與合同相互獨立,合同效力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因此尚未生效的合同,仲裁條款有效。已經成立而但是尚未生效的合同,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方能生效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尚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另一種情形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生效條件尚未成就。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條規定: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的,負賠償損害之責任。”總之,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尚未生效前,也可能發生糾紛,如果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也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為前提。所以,已經成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在合同尚未生效以前,也應當可以發生效力。
二、合同不成立與無效有什麼不同點
(一)/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
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二)、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
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
(三)、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
(1)、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
儘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很顯然,不成立合同可能會引起幾種法律後果:
(五)、二者的保護性不同。
實際生活當中,由於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常識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條款沒有訂立或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如一律確認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又不利於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我國法律對此採用相對不保護原則,即在承認必要條款空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未成立生效的前提下,規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
訂立的合同是先成立後生效,只有生效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批准,而衝裁是獨立存在的,不受合同成立的影響,在合同沒有成立的情況下,仲裁條款是可以獨立生效的,並且其法律效力也是可以獨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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