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合同變更有哪幾種類型
合同的變更,從其原因與程序上着眼,在我國合同法上可有如下類型:
①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
②在合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而成立的情況下,以及合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場合,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變更合同;
③在情勢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④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⑤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係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係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係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係,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2、遵守規定
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合同變更還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由於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變更的形式未作強制性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形式可以協商決定,一般要與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
3、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變更僅指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因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當然,合同變更必須是非實質性內容的變更,變更後的合同關係與原合同關係應當保持同一性。
説到合同變更,主要就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作出更改。一般來説對合同進行變更,要建立在當事人協商自願的基礎之上,除此之外變更之後的合同內容也是不能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的。否則的話,將會導致變更後的合同無效,這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是十分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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