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專利代理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在專利代理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相應的合同糾紛,具體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來進行處理。
1、和解。
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
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
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的管轄
由於合同標的物所涉專利權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合同糾紛管轄作出了特殊規定,即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必須遵守司法解釋關於指定管轄和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另外,在確定專利合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時要注意,其中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應當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由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則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第1、2款的規定確定管轄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司法解釋並末作出明確規定,鑑於其專業性較強,可以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條第(16)項規定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即由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為宜。
專利代理合同糾紛實質上也是合同糾紛的種類之一,專利代理合同的當事人具體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來進行處理。此外,對於專利代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有具體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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