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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公示的要件是什麼?

一、佔有改定公示的要件是什麼

佔有改定公示的要件是什麼?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

二、佔有改定物權變動時間

佔有改定物權變動時間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佔有改定是指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可以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另一個合同生效時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取得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但是現實佔有不轉移,只是佔有人的佔有名義發生了變更,是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佔有改定,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佔有改定物權變動的具體時間。

佔有改定首先雙方當事人需要達成意見上的一致,並且簽署正規的合同,讓與人通過成為媒介人的方式佔有,受與人通過契約佔有,滿足三個條件即可進行佔有改定的公示,佔有改定是關於物權方面的一種交易手段,滿足條件即可辦理。

標籤:佔有 改定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