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終止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終止訴訟時效是幾年?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最長時效二十年,延付、拒付租金時效是一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房屋租賃違約賠償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三、房屋租賃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蔘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綜上所述,民法通則規定,人身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訴訟權利,期限屆滿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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