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租合同屬於民事訴訟嗎?
不屬於,變更公房承租人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它屬於行政行為,應提起行政訴訟。房管所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變更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是一種代表國有公房所有權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符合繼續承租條件的當事人,應當與房屋管理出租單位協商,雙方自願簽訂公有房屋承租合同。如果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發起行政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三、哪些情況下公房不得買賣?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户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產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6、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7、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8、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人承租公房,這樣就需要和公房管理部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因為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準備起訴的話,應當發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因為其起訴對象公房管理部門是行政機關,當事人準備好行政訴訟狀去管轄法院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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