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懲罰性賠償約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懲罰性賠償約定是怎樣的
合同懲罰性賠償約定會按照受害人實際收到損失的三倍進行賠償,計算方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欺詐是指經營者採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主要是:
(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製作、發佈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七)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八)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如何限制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屬私的制裁,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其最高限制,但在司法上應當有一定的限制,這是毫無疑問的。
(一)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制。
違約金條款屬於從合同,自可以適用《合同法》五十二條、五十四條通過無效或可撤銷等制度來規範此類條款的效力。
在適用五十二條時應該從嚴把握,不能因為違約金具有懲罰作用就使之一律無效。而以懲罰性違約金的形式謀取非法利益的,自始、確定、當然的無效。
(二)數額規制
法律對懲罰性違約金在數額上也沒有明文限制,應該予以限制的態度是明確的,究竟應該限制在多大的限度才是最受爭議的。
基於違約金與定金的相似狀況,可以參照擔保法九十一條規定的關於定金數額的限制。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應該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百分之二十。這個數額不太恰當。雖然從功能上來講,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之後還可以再請求損害賠償,但從實際操作來看,為避免繁鎖的訴訟,當事人很少有再訴請損害賠償的。
在此情況下,懲罰性違約金並沒有起到實際的效果。古羅馬法上,查士丁尼皇帝曾下過敕令把違約金限制在主合同標的的二倍以內,後來,很多大陸法系國家採用這個標準。二倍是一個比較理想的數額。既可發揮懲罰性違約金在實際中的作用,又不會使數額太大引發道德風險。
綜上所述,對於合同懲罰性賠償一般都是針對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的一方進行賠償的,通常賠償都是按照受害方實際損失的兩倍進行賠償,如果損害後果嚴重且影響較大的,就會賠償三倍,但懲罰性賠償只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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