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可得利益侵權責任是一樣的嗎?
不是一回事,但是可得利益也可以算在侵權責任裏。
(一)可得利益與可得利益損失的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税收。
可得利益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產基礎上,利用該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二是在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中,勞務或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提供勞務或服務獲取的預期純利潤。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
如生產設備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遲延交貨而耽擱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給已簽約的下家買主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毀約造成承包方承包經營利潤損失;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毀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
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我國《民法典》採取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制。因此,就違約損害賠償來説,只要具備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作為違約損害賠償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個要件。
(三)可得利益損失的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有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之分。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由於約定賠償較為簡單,以下內容僅涉及法定賠償。
所以可得利益由於還沒有完全得到,不過它是可以經過預見的,因此如果是能夠證實它的確是可以預見的利益,所以當它出現了損失時,也可以按照侵權損失來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因此可得利益的損失,它也可以歸結為一種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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