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合同違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三年。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及其構成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後,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2、無過錯原則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覆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制度的重大改革。
3、違約責任的承擔
(1)、實際履行,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實際履行的除外情況。
(2)、賠償損失,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違約方以自己的財產賠償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適用賠償損失的條件,債務人須有違約行為,相對人因違約受到損失,違約行為和相對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賠償損失與實行履行的關係
根據規定,賠償損失與實際履行可以並用,守約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損失。
最後,當事人之情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應該迅速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如果違約人拒不執行法律判決的,人民法院將會強制執行, 但是如果違約期限已經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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